【Vita】評論
被告犯傷害罪,經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撤銷改判有罪,下列何者不得提起第三審之上訴? (A)檢察官-有利不利皆可上訴 (B)自訴人 -只能為自己利益上訴.且站在原告的角色,更簡單想被告被判有罪,自訴人最HAPPY,我幹嘛還抗議而去提起第三審????(C)與被告意思相反之配偶 -被告被判有罪自己樂意接受願意被關,但老婆不甘心.老婆有獨力上訴權完全可以單獨上訴,老婆就是上訴人!!!但若後悔要撤訴就要被告(=要被關的人)同意(D)原審之辯護人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要用被告名義上訴,不是辯護人名義!)。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當事人才有上訴權配偶有獨立上訴權(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雖然不是當事人但是...
【Fang Ting】評論
刑訴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 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 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傷害罪本不得上訴第三審,惟依本條但書:第一審為無罪判決、第二審為有罪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ACD)得提起上訴。
【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評論
此題在考376條但書之規定與345.346條上訴權人1.第376條但書規定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而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因此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與不利益皆得上訴,但A選項有點小瑕疵,這裡只提到檢察官,但是376條但書是說檢察官必須為被告之利益始得上訴三審,但從A選項看不出來檢察官是為被告之利益還是不利益上訴三審,如果是為被告之不利益自不可上訴三審(因此可以選A)2.A.345條之規定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因此被告之配偶與法代有獨立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