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應記載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B)未依被告之請求宣告緩刑者,其理由
(C)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其理由
(D)依刑法第 47 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者,其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
統計:A(1),B(4),C(0),D(0),E(0)

用户評論

Kevin Sun】評論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七、適用之法律。

許正榮】評論

第 310 條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三、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六、諭知沒收、保安處分者,其理由。七、適用之法律。

410387038】評論

309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並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諭知之主刑、從刑、刑之免除或沒收。二、諭知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如易科罰金,其折算之標準。三、諭知罰金者,如易服勞役,其折算之標準。四、諭知易以訓誡者,其諭知。五、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六、諭知保安處分者,其處分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