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關於起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免訴,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及於全部
(B)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無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C)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效力及於全部
(D)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無罪,效力仍及於全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0),C(1),D(2),E(0)

用户評論

Meiling Chen】評論

起訴的效力1.對人的效力: 起訴的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第266條)2.對事的效力: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第267條)

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評論

(C)選項是在探討案件單一性之議題,五等考試考這個議題算很難,但題目僅在考原則而已並非考實例題,所以有記原則還是可以解出答案。單一性又分為很多種類,例如不起訴之不可分(此部分其實不能算在不可分當中),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自訴不可分但核心概念都大同小異。口訣為:有罪有罪不可分按單一性案件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之適用,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明。所謂 單一性案件,指事實上一罪及法律上一罪之案件,法律上一罪案件,包含 實質上一罪之接續犯、連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常業犯等 ,及裁判上一罪之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現已刪除)等案件...

金榜題名】評論

(一)刑事訴訟法§267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例如傷害罪起訴),其效力及於全部(效力及於被害人因傷重致死)。」按單一性案件由於刑罰權單一,就其全部事實自不得割裂,而應合一審判,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二)單一案件,犯罪事實之一部經判決確定者,效力是否及於全部?一般認為有罪始生不可分關係,因此,一部有罪判決確定,既判力擴張,一部有罪判決確定(行為人傷害罪刑確定),效力及於未經判決部分(被害人因傷重致死)可知(C)之論述「法院認起訴一部有罪,未經起訴之他部有罪(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得審判而未審判),效力及於全部」係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