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刑事訴訟法§301Ⅰ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可知(D)之論述係屬錯誤。(二)依刑事訴訟法§302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可知(A)係屬錯誤,(B)之論述係屬正確,為本題選項。(三)依刑事訴訟法§303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可知(C)係屬錯誤。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A)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X)免訴(B)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O)正確答案(C)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X)不受理(D)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X)無罪
【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偵查階段)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審判階段)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A強劫銀行已判刑,再以同事件提告,法官判免訴 B曾因貪汙入獄,後大赦,再提告,法官判免訴口訣:302免訴,決時大廢(三女兒面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