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關於刑事案件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之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B)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其上訴期間 10 日係自送達判決於該辯護人後起算
(C)自訴人撤回其所提起之第二審上訴,應得檢察官之同意
(D)被告之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其上訴人為被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1),B(1),C(1),D(0),E(0)

用户評論

christopher】評論

(A)被告之輔佐人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Fang Ting】評論

(B)一○二年刑字第五號決議1. 因而辯護人之上訴權係代理權性質,既謂之代理權,其存在自須依存於被告本人,若被告之上訴權已喪失,辯護人即不得再行上訴。2. 換言之,辯護人之代理上訴權係依附於被告之上訴權之內,辯護人為被告利益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起算,應以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本件被告甲之上訴權既已逾期,其選任辯護人乙即不得再以被告名義,為甲之利益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

金榜題名】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