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ggy】評論
刑訴114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來自http://www.chc.moj.gov.tw/ct.asp?xItem=417719&ctNode=5578&mp=016
【金榜題名】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114Ⅰ規定:「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可知(D)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