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關於鑑定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2 月
(B)關於鑑定留置,被告得依係裁定或處分之情形,分別提起抗告或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C)因鑑定經拘提到案之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不論其時間長短,均應用鑑定留置票
(D)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均有選任鑑定人之權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0),B(1),C(1),D(1),E(0)

用户評論

最愛小凱<3】評論

第203-1條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二、案由。三、應鑑定事項。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人生就像心電圖,一帆風順就】評論

B416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n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n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n 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n 扣押之處分。n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n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n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n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n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刑事訴訟法§203-3Ⅰ規定:「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依刑事訴訟法§404Ⅰ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416Ⅰ規定:「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