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朝目標邁進】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偵查階段)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審判階段)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A強劫銀行已判刑,再以同事件提告,法官判免訴 B曾因貪汙入獄,後大赦,再提告,法官判免訴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