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a】評論
34-辯護人接見偵查中受逮捕被告之權利,不得限制之,但得暫緩,先暫緩你後補上限制書34-1-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換言之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權利,得限制之,使用限制書去限制。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羈押專用喔!!!"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原則上不得限制之,但例外覺得你有串證滅證嫌疑就可以用限制書限制接見!!!這題就是在玩文字遊戲,考好細偵查中得暫緩之 不得限制之羈押中得限制之 應用限制書
【Lin Tony】評論
刑訴34I: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實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刑訴34II: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刑訴34III: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245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