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下列關於訊問被告,何者無須事先告知?
(A)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B)得通知其家屬或被告指定之人
(C)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D)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2),C(1),D(0),E(0)

用户評論

Peggy】評論

刑訴第95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金榜題名】評論

依刑事訴訟法§95Ⅰ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可知(B)為本題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