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A)第103條(評議不公開)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B)第104條(發表意見之次序) 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C)第105條(評議之決定)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D)第106條(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