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83條(公報之出版)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法院組織法§83Ⅰ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可知(A)之論述「不應公開裁判書」係屬錯誤。(二)依法院組織法§83Ⅱ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可知(B)之論述係屬錯誤,(C)之論述則屬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三)依法院組織法§83Ⅲ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可知(D)之論述「第二審裁判書公開後」係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