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支付命令不具有既.....
【རྣམ་རྒྱལ།】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I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II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III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A)仲裁法第 37 條:I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B)確定之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521 I (C)確定判決是不能夠輕易動搖的,也會產生具體的效果(法律上會說具有「既判力」)。例如當事人針對同一件事不能夠再起訴,以及確定判決可以當作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參考:https://reurl.cc/EZ4pdK(D)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I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snoopy75smb】評論
仲裁法 第 37 條 (仲裁判斷之執行)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前項強制執行之規定,除當事人外,對於下列之人,就該仲裁判斷之法律關係,亦有效力︰一、仲裁程序開始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二、為他人而為當事人者之該他人及仲裁程序開始後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陳佳茵】評論
(A)仲裁具迅速和專業等優點,且法院不得實質審查仲裁判斷之內容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非就原仲裁程序再為審判,法院應僅就原仲裁判斷是否具有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加以審查,至於原仲裁判斷所持之法律見解及對於實體內容之判斷是否妥適,則為仲裁人之權限,尚非法院所得過問。釋字591號: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C&id=D,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