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507條之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A)(C)第507條之3(第三人撤銷之訴~原確定判決效力)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B)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第507條之4(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D)
【Hower】評論
第 507-1 條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A)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C)第 507-2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看完整詳解
【王佳真】評論
(B)選項第 507-3 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snoopy75smb】評論
(A)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O)(B)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O)(C)若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亦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X;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D)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除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外,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O)民事訴訟法 第 507-1 條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