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法院應訊問債務人,方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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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Zong】評論

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A)第512條(法院之裁定)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B)第516條(提出異議之程式)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C)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第519條(異議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D)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snoopy75smb】評論

(A)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O)(B)法院應訊問債務人,方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X;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O)(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O)民事訴訟法 第 508 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