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關於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B)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C)通常程序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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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Zong】評論

第246條(將來給付之訴之要件)  請求...

Hower】評論

第 244 條

Shrila】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第 一 節 起訴第 244 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C)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第 245 條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