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58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
【Hower】評論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A)(D)第 61 條參加.....看完整詳解
【snoopy75smb】評論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O)(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O)(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O)(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X;「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