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關於訴訟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
(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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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Zong】評論

第58條(訴訟參加之要件)  就...

Hower】評論

第 58 條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A)(D)第 61 條參加.....看完整詳解

snoopy75smb】評論

(A)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O)(B)參加人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的行為相牴觸者,不生效力(O)(C)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O)(D)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X;「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訴訟參加之要件)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