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關於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B)事實於法院已顯著,無庸舉證
(C)事實於法院職務上所知悉,無庸舉證
(D)被告要先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否則應被推定為有罪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CCC】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 157 條 公眾週知之事★,...

Hower】評論

第 157 條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第 15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Jason Lui】評論

法規名稱:民事訴訟法 EN第 278 條(C)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