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微罪不起訴規定,被告犯下列何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規定事項,以不起訴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A)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B)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
(D)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罪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Hower】評論

第 253 條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第 376 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看完整詳解

Laura】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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