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茵】評論
撤銷,自始無效只有法定事由可以構成撤銷婚姻之要件而不管是未滿18歲還是監護關係之存在,均為嚴格證明事項,不適用認諾之規定(當事人承認、不爭執即認定為真實)民法980: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民法989: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991: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民法984: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