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28378098】評論
補充-行政訴訟法第 183 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不變期間不能合意改變;合意管轄限定一審;合意停止4個月內需續行-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公益優先: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