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ching99871】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9 在法律之構成要件中,有些用語需要適用者在個案中斟酌一切情事始可確定並予以具體化者,諸如:「重大事由」、「顯失公平」、「公共利益」等,稱為:(A)不確定法律概念 (B)法律漏洞 (C)裁量餘地 (

【評論內容】所謂「裁量餘地」係指行政機關經法律之授權,於法律之構成要件實現時,得決定是否使有關之法律效果發生,或選擇發生何種法律效果,此種由法律授予行政機關得為決定或選擇之活動範圍,即所謂之「裁量餘地」。

【評論主題】22 關於聲請假扣押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訴訟繫屬前,得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 (B)訴訟繫屬前,得由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C)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D)訴訟現

【評論內容】

補充-證據保全之管轄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評論主題】17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事件,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規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應表明之事項?(A)兩造得於期日前先自行協商,如被告按期履行債務得免除其一部之給付 (B)該事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

【評論內容】

法院如果認為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時,在經過原告同意後,可以判決被告如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清償者,得免除部分給付的內容。此時被告最好依判決內容在期限內自動清償,以減少給付。

來源: 司法院

【評論主題】10 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3 個月內未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B)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

【評論內容】

補充-行政訴訟法

第 183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

前項合意,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

行政法院認第一項之合意有礙公益之維護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第一項合意停止而受影響。

【評論主題】38 「在人生奔馳多變的旅程中,心中的那座山將沉甸甸地給你依靠著,在困頓消沉的逆境時,心中的那座山將高聳地屹立著給你鼓舞的指標。整個世界都在匆忙地趕路,惟有大屯山毅然挺身而出,不隨波逐流,不輕易更改容

【評論內容】堅毅不拔: 堅忍剛毅,不能動搖。堅苦卓絕: 堅毅刻苦的精神超越常人。無堅不摧: 能夠摧毀任何堅固的東西。形容力量強大能克服任何困難。鑽堅仰高: 原形容顏淵.....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8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丙後來出養於丁、戊夫妻。某日丁、戊在共同出遊時,遭遇車禍,雙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丙得再被己、庚夫妻收養 (B)丙

【評論內容】

第 1080-1 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

第 1083 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評論主題】49 甲擔任刑事小隊長,從事取締賭博性電玩之職務,甲發覺轄區內某電子遊藝場從事賭博之犯罪行為,前往該電子遊藝場索取並收受新臺幣 5 萬元賄款後,未依法取締。甲所為係犯下列何罪? (A)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評論內容】

對於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例如: 電信管理局職員以能代向有關之鄉鎮市公所打點交際,以利路權早日核發等適宜為由(實際上非主管事務),對於該轄區承包商索取金額不等之財物。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例如:冒領補助費、虛報出差費

參考: https://www.baphiq.gov.tw/office/khbaphiq/ws.php?id=612

【評論主題】29 關於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者,無須告知其拘提之原因(B)執行拘提,應即告知本人或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C)執行拘提,應以言詞或書面將拘提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

【評論內容】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