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 Gavin】評論
答案(A)錯誤,是因為:
【張宜文】評論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補正通知)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補正通知)之程序。
【LeoJeng103司特上】評論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不是「得」嗎?
【wun】評論
(D)→民事訴訟法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13條及第77-14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其依第452-2條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yuching99871】評論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