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關於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代理人之律師費為裁判費之一部
(B)有訴訟代理人之上訴人預繳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之一,如不繳納,法院應直接裁定駁回其上訴,不必命訴訟代理人補正
(C)裁判費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計算
(D)發回第二審法院更審之民事事件,上訴人對於更審判決再上訴第三審時,不須繳納裁判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3466
統計:A(944),B(480),C(74),D(18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代理v.s傳達v.s行紀、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CT Gavin】評論

答案(A)錯誤,是因為:

張宜文】評論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補正通知)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二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補正通知)之程序。

LeoJeng103司特上】評論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的規定,不是「得」嗎?

wun】評論

(D)→民事訴訟法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13條及第77-14條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其依第452-2條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yuching99871】評論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