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A OA】評論
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便應依職權偵查;但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便不得起訴!!
【Cathy Peng】評論
第 252 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死亡者。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一○、犯罪嫌疑不足者。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
【Alicece Chen】評論
針對A選項,個人的看法如下:刑訴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所以不論如何得知,只要知道就可以偵查,當然就與有沒有告訴無關。再加上以下刑訴條文可得知,有在偵查後才得知告訴乃論罪之情形,所以可以反證上述的推論。第236條~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第242條~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小李子】評論
整理: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