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7 下列何種犯罪,檢察官不得追加起訴?
(A)與本案之犯罪,構成牽連犯之罪
(B)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C)本罪之誣告罪
(D)本罪之偽證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37466
統計:A(789),B(200),C(362),D(1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死亡宣告、數罪併罰

用户評論

Yo Yo Huang】評論

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SunnyFunny】評論

有人可以解釋嗎?"牽連犯" 和 "相牽連之犯罪"。  有什麼差別和例子嗎?

Ya Ya Chou】評論

牽連犯之意義(參舊刑法第55條後段)<<已遭刪除~行為人所為之數個故意行為實現了數個不同之犯罪構成要件,數罪間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之牽連關係,在量刑上以重罪量刑,例如侵入住宅竊盜,以重的竊盜罪論處並量刑。 (二)牽連犯之缺失1、牽連犯的規定無助於犯罪單數或犯罪複數之判斷。2、牽連關係的不確定而擴大其範圍,致混淆競合論的判斷概念,使刑法判斷結論上,顯現眾多歧見,而予人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之感。3、牽連犯之一部有罪判決確定,對於另一部分犯罪,亦因既判力之作用無法再行追訴,將影響司法威信,且與人民之法感情不符。例如侵入住宅而竊盜,侵入住宅為竊盜的方法。

林聖超】評論

A選項錯在,如果已經構成牽連犯了,根據案件的同一性,當作是同一個案件一起起訴(例如一起打人就一起起訴)而刑事訴訟法265條規定追加的"相牽連之犯罪"和"牽連犯"是不同的是說如果因為"一起打人"開始刑訴的程序了,又因為"一起打人"這個犯罪做偽證、或誣告之類的罪因為和原本的罪性質不同,所以是用追加起訴來解決

木木(已上榜)】評論

74.下列有關牽連犯之刪除理由,何者不正確?(A)牽連犯與法條競合、包括一罪等本來一罪性質相異(B)牽連犯係數行為侵害一法益(C)牽連犯之實質根據難以合理說明(E)牽連犯之存在有鼓勵犯罪之嫌公職◆刑法- -1910 年 - 刑法題庫1-1000-1#6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