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159 條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
【疑問老媽】評論
都長好像~有白話一點的嗎?理解力不夠~
【snoopy75smb】評論
傳聞證據是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審判之外的陳述(言詞或書面),其陳述是用來證明待證事實是否為真實。傳聞證據原則不具證據能力(159條第1項)例外者具證據能力(以下一堆有夠多,原則似乎寫好看的)第 159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索、鑑定留置、許可、證據保全及其他依法所為強制處分之審查,亦同。第 159-1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第 159-2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