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8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之說明,何者正確?
(A)公眾週知之事實,仍應舉證
(B)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C)無證明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D)被告毫無理由地保持緘默時,得據以推斷其罪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3546
統計:A(27),B(284),C(200),D(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事實行為 VS 行政處分、數罪併罰

用户評論

Dora Yang】評論

C. 證明力要改成 証明能力其「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有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詳見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93 刑訴第 155 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CT Gavin】評論

看錯了,這題以為是考常識,原來是考法條啊!

NoOneCanFBme】評論

具結...是指證人在出庭時..在法庭內所說的話都是真實....並且是在精神情況良好..無被脅迫或是做偽證的意思...說完後簽上名字...為具結 沒錯...你在法庭上做證前...法官或檢察官會問你....你知道你現在說話...有法律上的效力..將來會成為刑事或民事案件的證據之一...所以不可以有不實之回答....然後你就開始講述你所知道的事情 一旦具結後....就有法律上的效力....將來若有不實....就需負偽證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