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男、乙女育有一子丙。丙後來出養於丁、戊夫妻。某日丁、戊在共同出遊時,遭遇車禍,雙雙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丙得再被己、庚夫妻收養
(B)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丙與本生父母甲、乙間之權利義務回復
(C)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除非丙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D)丙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因丁、戊之死亡而解消,除非丙經過丁、戊的繼承人之允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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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最佳姐】評論

民法第 1080-1 條 (收養之終止-聲請法院許可)I.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C)。 II.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III.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IV.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立法理由      在養父母死亡後,原條文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五項規定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養父母死亡後,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爰明定於本條第一項。至於單獨收養而收養者死亡後,或夫妻共同收養時,夫或妻死亡,而生存之一方與養子女已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亦可適用本項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之收養關係,併予敘明。

Hihi JC】評論

民法1080-1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

彭立穎】評論

第 1080-1 條

t28378098】評論

第 1080-1 條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第 1083 條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晴。】評論

民法 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民法 第1080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