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澄澄】評論
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stu005104】評論
原來 D 也有明文規定哈!
【小太陽】評論
(A)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與以...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原來 D 也有明文規定哈!
【晴。】評論
(A)訊問被告應給被告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96】(B)應告知被告得依其自由意思說話或不說話 【95】(C)被告想要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時,得禁止其選任 【第27條】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D)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