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005104】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新增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以配合第33-1條羈押時閱卷權之修正。 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被告於偵查階段中面對檢警方偵訊,尤其是在羈押聲請審查程序時,其須仰賴辯護人提供專業知識協助之必要性,多較審判階段時更為迫切。又,羈押之實質效果與有罪判決徒刑之執行無異,故於羈押審查程序中,閱卷權原則上應列為被告或其辯護人之...
【cges505320】評論
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最佳姐】評論
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與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不符,爰於106年4月,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三七號解釋之意旨修正於但書。「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羈押—要件)I.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II....
【小太陽】評論
這題是因應釋字737號後修正之刑事訴訟法★1...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I.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II.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刑事訴訟法 §93 第2項新增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
【最後衝刺,我不要回去蓋符咒】評論
我是這樣想...「得到場」法官可以依據檢察官的調查結果以及訊問內容決定是否羈押,只要足以認定符合羈押要件,檢察官也不一定要到場補充,如果對羈押聲請有疑慮,當然還是要讓檢察官去講一下聲請的原因,不然法官只要聲請就通過羈押就裁量怠惰、檢察官看誰不爽就聲請那就濫權裁量了93的但書後段規定中 「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限制了被告獲知卷證的權利,應當要給予適當合理的理由跟範圍,不然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了。原則得到場,例外有限制權利則應到場。
【晴。】評論
42 有關羈押訊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辯護人得於法院為羈押訊問之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B)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C)法官為羈押處分所依據之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D)法院因避免被告勾串證人而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仍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第101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