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ges505320】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3 「觸目漸隨紅蕊亂,經年不見綠條新。寧論白黑人間世,懶復雌黃紙上塵。」詩中「白/黑」是善惡、是非的代稱,下列選項中出現的黑/白或白/黑等用法,同樣代表對立的價值和意識思維的是: (A)向灰燼贖回一

【評論內容】不是每個選項都很確定,僅供參考(A)黑白:過去(B)黑:負面批評 白:崇高孟樊《戲擬詩》(圖書預覽有提到)https://books.google.com.tw/books?id=PtJuomSc1JoC&pg=PA164&dq=%E7%90%86%E8%AB%96%E7%99%BD+%E6%89%B9%E8%A9%95%E9%BB%91&hl=zh-TW&sa=X&ved=2ahUKEwiw9tfMz5_1AhUryIsBHVJ3BesQ6AF6BAgMEAM#v=onepage&q=%E7%90%86%E8%AB%96%E7%99%BD%20%E6%89%B9%E8%A9%95%E9%BB%91&f=false (C)白:是;黑:非(D)黑白:衰老小時候我的魚就長滿了牙紅紅綠綠,凶猛活潑我長大,魚也長大越來越溫順牙存三兩顆身上也剩黑白的顏色 (劉克襄〈圖畫〉──小魚大魚)最足以表現本詩主旨的選項是︰Ans. 萬物衰老本是一種無...

【評論主題】44 甲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買受A房屋,於點交後,發現A屋門後仍有當初法院查封時所貼之封條,於是自行除去該封條。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

【評論內容】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第一項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五號判決要旨所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於應點交拍定物與買受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時,必須在查封之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始足當之。故若已拍定,且執行法院已發給拍定物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由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然尚未將該不動產點交與拍定人前,因拍賣程序仍未終結,如對拍定物予以毀棄損壞,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仍應構成上開違背查封效力罪。」也就是說,在房屋遭到法院查封之後直到點交之前,如果有人故意毀損封條,甚至於拆除房屋的話,就觸犯了違背查封效力罪。點交之後(查封已失效),自行拆除封條->無罪

【評論主題】40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若未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則檢察官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A)具保 (B)限制住居 (C)命繳納罰金 (D)直接釋放

【評論內容】(C)命繳納罰金 (法官作成判決後,執行科檢察官可決定,偵查中不可以)法官作成判決時,可決定是否得易科罰金。如果法官宣告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就可以向執行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最終決定得否易科罰金的是執行科檢察官。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情況,通常是依據刑法第41條但書規定「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或受刑人聲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執行。

【評論主題】42 有關羈押訊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辯護人得於法院為羈押訊問之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B)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C)法官為羈押處分所依據之證據

【評論內容】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評論主題】42 有關羈押訊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告、辯護人得於法院為羈押訊問之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B)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C)法官為羈押處分所依據之證據

【評論內容】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第93條第2項但書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評論主題】10 當傳訊者與受訊者雙方因為自尊心或地位關係,而產生溝通上的問題,是屬於下列那一類的溝通障礙?(A)知覺的扭曲(B)缺乏真誠一致(C)防衛的行為(D)階級的隔閡

【評論內容】選項(C)溝通中防衛的行為之所以會產生的基本原因是,溝通者覺得在溝通的情境中,感受到或擔心來自別人的威脅。他希望贏得別人的贊同,在對方心目中塑造良好的形象,支配別人的反應或情感,逃避問題的核心,以免受到抗議或懲罰。防衛行為一旦發生,溝通者就很難專心聆聽對方的心聲或訊息,不僅降低溝通的效果,甚至會曲解溝通的訊息屬於溝通障礙之一,近似組織防衛的理念。(陳真行政學百分百3-94 53.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