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甲經由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買受A房屋,於點交後,發現A屋門後仍有當初法院查封時所貼之封條,於是自行除去該封條。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138 條毀損公文書罪
(B)甲成立刑法第 139 條污損查封標示罪
(C)甲所為符合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不罰
(D)甲所為因查封已失效,無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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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於點交後→已經點交完畢→(D)甲所為因查...

whappy501】評論

法緒部分題目會考法院判例 此題考刑★★139...

cges505320】評論

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第一項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據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四五號判決要旨所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後段之違背查封效力罪,於應點交拍定物與買受人之不動產查封拍賣時,必須在查封之後,執行法院拍定並已點交不動產與買受人之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始足當之。故若已拍定,且執行法院已發給拍定物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由拍定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然尚未將該不動產點交與拍定人前,因拍賣程序仍未終結,如對拍定物予以毀棄損壞,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者,仍應構成上開違背查封效力罪。」也就是說,在房屋遭到法院查封之後直到點交之前,如果有人故意毀損封條,甚至於拆除房屋的話,就觸犯了違背查封效力罪。點交之後(查封已失效),自行拆除封條->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