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評論
甲為殺害鄰居乙,飲酒壯膽自陷於無辨識能力狀態下,持刀將乙殺死。關於甲之罪責,有可能成立下列何罪名?(A)甲無責任能力不成立犯罪(B)甲成立傷害致死未遂罪(C)甲成立故意殺人罪 (D)甲成立重傷致死罪--------------【刑法§19】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理由書節錄】 一、本件原判決雖認被告甲○○有侵入住宅強制性交之行為,惟其行為時因酒醉致其完全喪失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並非因故意或過失而自行招致,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加重強制性交罪刑之判決,改判被告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五年,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 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看完整詳解
【考上公務員之後就能畫畫了】評論
這一項就類似於酒駕,雖然你確實是處於“喪失辨識能力”下,所為的犯罪但你這喪失辨識能力,是咎由自取的,你可以避免,但你還是讓自己陷入無法辨識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