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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 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小太陽】評論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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