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關於訴願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 為無理由
(C)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 由決定駁回之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 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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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ㄚ青】評論
第 77 條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
【914(社政小菜雞)】評論
訴願法不像行政訴訟存在「裁定」之行為故訴願法第77條 不受理之決定屬程序駁回,第79條 訴願無理由屬實體無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