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甲失蹤時剛滿60歲,並經A地方法院依法宣告甲於民國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下列敘述,何者與民法規定不符合?
(A)計算甲之年齡,自其出生日起算
(B)宣告甲死亡之時,為其失蹤滿7年之時
(C)甲視為於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D)於111年6月7日下午12時之前,推定甲仍生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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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儒儒(五榜達成)】評論

第 9 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

林偉】評論

第9條(死亡時間之推定)﹝1﹞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2﹞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死亡之推定立法例上有採「視為死亡」與「推定死亡」之法例,我國乃適用後者,亦即許為提出反證,證明被宣告死亡者實際上未亡,無須撤銷死亡宣告,即可推翻死亡宣告之推定。(參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陳ㄚ青】評論

51 年台上字第 1732 號:民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謂推定,並無擬制效力,自得由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提出反證以推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