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甲貸與乙新臺幣100萬元後,因自己需款孔急,乃於清償期屆至前,未得乙之同意,將對乙之前述債權讓與於丙,但未通知乙該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該債權讓與無效
(B)因事前未得乙之同意,乙得撤銷該債權讓與
(C)因甲、丙均未通知乙,該債權讓與無效
(D)該債權讓與在甲丙間有效,但因甲或丙未通知乙,對乙不生效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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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

【用戶】Camilla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294 條第一項本文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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