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甲、乙結婚後,某日甲向市場攤商丙買魚,忘記帶錢,暫時賒帳。嗣後乙至市場時,丙向乙請求給付甲所積欠之價金,有無理由?
(A)無理由,因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丙間,乙並非當事人
(B)無理由,因甲在代理乙為日常家務時,並未向丙表明甲是代理人、乙是本人
(C)有理由,因魚之價金屬於家庭生活費用所生之債務,甲乙應連帶負責
(D)有理由,因甲乙婚後所負之債務均為雙方共有,乙應對婚後債務負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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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珍珠奶茶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1003-1 條家庭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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