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評論
土地與房屋併付拍賣的前提是:土地設定抵...
【Mayu】評論
B為什麼錯?本來就是賦予抵押權人的權利,...
【辰】評論
第 876 條1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 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 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2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 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877 條1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2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 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