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辰】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6.甲持有一張四十萬元之匯票,甲於匯票背面簽名並記載「票據金額之一半交付予乙」,其效力為何?(A)背書不生效力 (B)乙可取得二十萬元之票據權利(C)乙可取得四十萬元之票據權利 (D)票據無效

【評論內容】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 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17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A)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B)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C)離婚經法院判決(D)離婚在法院和解成立

【評論內容】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評論主題】15甲在其所有之A地興建B屋,並將B屋出租於乙,租期10年,並經公證在案。嗣後甲為擔保丙之新臺幣1000萬元債權,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甲屆期無法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抵押權人丙得聲

【評論內容】第 876 條1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 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 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2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 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877 條1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2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 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12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B)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

【評論內容】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評論主題】9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委由乙興建小木屋,並以甲所提供之木材為建築材料。交屋時,甲發現房屋漏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小木屋漏水,若係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所致,甲雖不得請求減價或解除契約,但得請求乙

【評論內容】

第 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493-瑕疵修補請求權

494-解約及減少價金請求權

495-損害賠償請求權

【評論主題】67.因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多少年?(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無限制

【評論內容】第 12-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0.甲簽發支票給乙,發票地為台中市,付款地為台北市,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發票日後 15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甲、乙喪失追索權 (B)丁對甲、乙及丙均可行使追索

【評論內容】第 134 條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評論主題】52.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B)付款拒絕證書,不得在黏單上作成之(C)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

【評論內容】第 108 條1 付款拒絕證書,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2 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於提示時,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但可能 時,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由。

【評論主題】3.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如無特約,於條件成就時:(A)溯及無效(B)發生效力(C)確定不生效力(D)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99 條1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2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55.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項非屬銀行得經營之業務? A.辦理人壽保險業務 B.辦理財產保險業務 C.簽發信用狀 D.買賣金塊銀塊(A)僅 AB (B)僅 BC (C)僅 CD (D)僅 ABD

【評論內容】第3 條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有價證券。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十、辦理國內外匯兌。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十二、簽發信用狀。(C)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十四、代理收付款項。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二十、買賣金塊(D)、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評論主題】54.若 A 法人為本國銀行,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銀行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下列何者為限?(A)兩合公司 (B)有限公司 (C)無限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評論內容】第 52 條1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 司為限。2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3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6.甲持有一張四十萬元之匯票,甲於匯票背面簽名並記載「票據金額之一半交付予乙」,其效力為何?(A)背書不生效力 (B)乙可取得二十萬元之票據權利(C)乙可取得四十萬元之票據權利 (D)票據無效

【評論內容】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 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17下列何種情形,仍須雙方當事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之效力?(A)離婚經當事人自行協議(B)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C)離婚經法院判決(D)離婚在法院和解成立

【評論內容】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評論主題】15甲在其所有之A地興建B屋,並將B屋出租於乙,租期10年,並經公證在案。嗣後甲為擔保丙之新臺幣1000萬元債權,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甲屆期無法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抵押權人丙得聲

【評論內容】第 876 條1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 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 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2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 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第 877 條1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 清償之權。2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 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12權利質權,乃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之質權。下列關於權利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之債權,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物(B)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

【評論內容】第 907 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評論主題】9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委由乙興建小木屋,並以甲所提供之木材為建築材料。交屋時,甲發現房屋漏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小木屋漏水,若係甲所供給木材性質瑕疵所致,甲雖不得請求減價或解除契約,但得請求乙

【評論內容】

第 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493-瑕疵修補請求權

494-解約及減少價金請求權

495-損害賠償請求權

【評論主題】67.因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多少年?(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無限制

【評論內容】第 12-2 條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0.甲簽發支票給乙,發票地為台中市,付款地為台北市,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發票日後 15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丁對甲、乙喪失追索權 (B)丁對甲、乙及丙均可行使追索

【評論內容】第 134 條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評論主題】52.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背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B)付款拒絕證書,不得在黏單上作成之(C)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

【評論內容】第 108 條1 付款拒絕證書,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2 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於提示時,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但可能 時,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由。

【評論主題】3.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如無特約,於條件成就時:(A)溯及無效(B)發生效力(C)確定不生效力(D)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第 99 條1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2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55.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項非屬銀行得經營之業務? A.辦理人壽保險業務 B.辦理財產保險業務 C.簽發信用狀 D.買賣金塊銀塊(A)僅 AB (B)僅 BC (C)僅 CD (D)僅 ABD

【評論內容】第3 條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四、發行金融債券。五、辦理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有價證券。八、直接投資生產事業。九、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十、辦理國內外匯兌。十一、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十二、簽發信用狀。(C)十三、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十四、代理收付款項。十五、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十六、辦理債券發行之經理及顧問事項。十七、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十八、受託經理各種財產。十九、辦理證券投資信託有關業務。二十、買賣金塊(D)、銀塊、金幣、銀幣及外國貨幣。二十一、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二十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評論主題】54.若 A 法人為本國銀行,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銀行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下列何者為限?(A)兩合公司 (B)有限公司 (C)無限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評論內容】第 52 條1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 司為限。2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3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9.有關匯票之票據行為,下列何者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A)付款 (B)保證 (C)承兌 (D)背書

【評論內容】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 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第 47 條

【評論主題】59.銀行法有關派員接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B)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之經營權及財產之

【評論內容】第 62-2 條5 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二百七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評論主題】26.有關匯票記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B)未記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C)未記載承兌人,以付款人為承兌人 (D)未記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評論內容】第 24 條1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3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4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5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6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評論主題】45. 有關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間關於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B)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C)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

【評論內容】第 299 條1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2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64. 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買賣價金債權新臺幣 8 萬元為強制執行,若丙不承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甲(B)丙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 2

【評論內容】

第 119 條1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 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B)2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D)3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4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第 120 條1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A)2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C)3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評論主題】63. 抵押權人甲依據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抵押人乙所有之抵押物 A 房地(在設定抵押權之前,已先設定地 上權給丙)為拍賣,最終由丁依法買受。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A)執行法院得依職權以投標

【評論內容】

第 80-1 條2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 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 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 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評論主題】57.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 A 鑽表者,若債務人不為交付者,執行法院得以何種方法為強制執行?(A)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B)處怠金(C)查封 (D)取交

【評論內容】(D) 取交第 123 條1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

【評論主題】52. 執行法院命執行債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債權人並未遵期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 行法院得為如何處理?(A)裁定駁回執行債權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B)改命執行債務人預納強制

【評論內容】(A) 裁定駁回執行債權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第 28-1 條 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 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

【評論主題】51. 執行法院於下列何者之情形,不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A)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B)聲請回復原狀(C)依一般假處分程序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D)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評論內容】第 18 條1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2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 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評論主題】47. 有關保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不得預先拋棄(B)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C)因擔任法人董事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

【評論內容】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先訴抗辯權)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評論主題】44. 甲為花店老闆,僱用乙為店長處理花店事務,並同時授與乙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代理權之授與,不得附加限制(B)代理權之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C)若乙離職,須經甲撤回,乙的代理權才

【評論內容】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 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43. 甲出租房屋予乙,雙方約定租期 2 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5 萬元,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雙方若未簽訂書面契約,其租賃契約無效(B)甲乙雙方若未簽訂書面契約,其租期縮短為 1 年(C)甲

【評論內容】(C) 甲乙雙方若未簽訂書面契約,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評論主題】37. 甲為向乙借款,將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債權擔保,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抵押權設定後,甲不得出售 A 地予丙(B)抵押權設定後,甲不得出租 A 地予丙(C)抵押權設定後,甲不

【評論內容】第 866 條1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 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2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 賣之。3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 規定。

【評論主題】36. 甲未經乙之授權,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乙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若乙遲至 111年 2 月 1 日才承認該買賣契約, 則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A)無效 (B)效力未定(C)有效,甲

【評論內容】第 170 條1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2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評論主題】59.銀行法有關派員接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清理時,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當然停止(B)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者,銀行之經營權及財產之

【評論內容】第 62-2 條5 銀行受接管期間,自主管機關派員接管之日起為二百七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評論主題】69.有關匯票之票據行為,下列何者不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A)付款 (B)保證 (C)承兌 (D)背書

【評論內容】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 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第 47 條

【評論主題】26.有關匯票記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B)未記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C)未記載承兌人,以付款人為承兌人 (D)未記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評論內容】第 24 條1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3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4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5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6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評論主題】45. 有關債權讓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間關於債權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B)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C)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

【評論內容】第 299 條1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2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評論主題】64. 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買賣價金債權新臺幣 8 萬元為強制執行,若丙不承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甲(B)丙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 2

【評論內容】

第 119 條1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 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B)2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D)3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4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第 120 條1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A)2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C)3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評論主題】63. 抵押權人甲依據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抵押人乙所有之抵押物 A 房地(在設定抵押權之前,已先設定地 上權給丙)為拍賣,最終由丁依法買受。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A)執行法院得依職權以投標

【評論內容】

第 80-1 條2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 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 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 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評論主題】57.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 A 鑽表者,若債務人不為交付者,執行法院得以何種方法為強制執行?(A)以債務人之費用,命第三人代為履行 (B)處怠金(C)查封 (D)取交

【評論內容】(D) 取交第 123 條1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付一定之動產而不交付者,執行法院得將該動產取交債權人。

【評論主題】52. 執行法院命執行債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債權人並未遵期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 行法院得為如何處理?(A)裁定駁回執行債權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B)改命執行債務人預納強制

【評論內容】(A) 裁定駁回執行債權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第 28-1 條 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 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

【評論主題】51. 執行法院於下列何者之情形,不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A)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B)聲請回復原狀(C)依一般假處分程序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D)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評論內容】第 18 條1 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2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 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評論主題】47. 有關保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不得預先拋棄(B)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C)因擔任法人董事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

【評論內容】第 745 條(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第 74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先訴抗辯權)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評論主題】44. 甲為花店老闆,僱用乙為店長處理花店事務,並同時授與乙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代理權之授與,不得附加限制(B)代理權之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C)若乙離職,須經甲撤回,乙的代理權才

【評論內容】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 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評論主題】43. 甲出租房屋予乙,雙方約定租期 2 年,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5 萬元,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乙雙方若未簽訂書面契約,其租賃契約無效(B)甲乙雙方若未簽訂書面契約,其租期縮短為 1 年(C)甲

【評論內容】(C) 甲乙雙方若未簽訂書面契約,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評論主題】37. 甲為向乙借款,將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債權擔保,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抵押權設定後,甲不得出售 A 地予丙(B)抵押權設定後,甲不得出租 A 地予丙(C)抵押權設定後,甲不

【評論內容】第 866 條1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 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2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 賣之。3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 規定。

【評論主題】36. 甲未經乙之授權,於 110 年 1 月 1 日以乙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若乙遲至 111年 2 月 1 日才承認該買賣契約, 則該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A)無效 (B)效力未定(C)有效,甲

【評論內容】第 170 條1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2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評論主題】79.有關匯票參加付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B)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C)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

【評論內容】第 80 條1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第 81 條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第 84 條1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 更為轉讓。2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評論主題】70.匯票背書人得以特約免除下列何項責任?(A)擔保承兌 (B)擔保付款 (C)保證 (D)被追索責任

【評論內容】第 29 條1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2 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3 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評論主題】68.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何種證明?(A)聲請除權判決 (B)聲請公示送達 (C)聲請公示催告 (D)聲請假扣押

【評論內容】第 18 條1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 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2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65.小李向銀行貸款,因無法按期清償,銀行爰行使抵押權向法院申請拍賣,最後銀行承受取得該抵押之不動產。依銀行法規定,銀行原則上應自取得之日起幾年內處分之?(A)一年 (B)二年 (C)四年 (D)五年

【評論內容】第 76 條 商業銀行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除符合第七十四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者外,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之。

【評論主題】64.依銀行法規定,有關國民銀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以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 (B)應分區經營(C)以供給中期及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D)對每一客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一定之金額

【評論內容】第 98 條1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2 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第 99 條1 國民銀行應分區經營,在同一地區內以設立一家為原則。2 國民銀行對每一客戶之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一定之金額。3 國民銀行設立區域之劃分,與每戶放款總額之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63. X 商業銀行吸收存款總餘額為新臺幣三千億元,並發行金融債券新臺幣三百億元。依銀行法規定,X 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原則上最高為多少金額?(A)新臺幣三千三百億元 (B)新臺幣三

【評論內容】第 72-2 條1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 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評論主題】62.依銀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銀行資本等級屬於資本顯著不足者,主管機關得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B)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之主管機關根據其時

【評論內容】

第 44-2 條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適用前款規定。

(二)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A) (三)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 (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 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九)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第 37 條1 借款人所提質物或抵押物之放款值,由銀行根據其時值、折舊率及銷售性,覈實決定...

【評論主題】60.依銀行法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下列何種業務?(A)放款業務 (B)票據貼現業務 (C)國內外保證業務 (D)國內外匯兌業務

【評論內容】第 29 條1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 國內外匯兌業務。

【評論主題】56.依銀行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為無擔保授信(B)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C)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評論內容】第 34 條 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 定發給紅利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55.依據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除有例外情形,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或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讓售與信託人等行為。下列何者並非例外情形?(A)因裁判之結果 (

【評論內容】第 108 條1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為左列行為。但因裁判之結果,或經信託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購讓 ,或雖未經信託人同意,而係由集中市場公開競價購讓者,不在此限: 一、承受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二、於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任何權益。 三、以自己之財產或權益售讓與信託人。 四、從事於其他與前三項有關的交易。 五、就信託財產或運用信託資金與公司之董事、職員或與公司經營之信託資金有利益關係之第三人為任何交易。

【評論主題】53.工業銀行對在「某些情形」之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其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下列應適用的情形,何者錯誤?(A)

【評論內容】

第 91-1 條1 工業銀行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生產事業直接投資,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且其投資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 分之五‥一、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企業者。 二、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獨資、合夥經營者。

三、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者。

四、本行主要股東、負責人及其關係人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銀行投資關係而兼任者,不在此限。2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3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關係人,包括本行主要股東及負責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 血親及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評論主題】19.關於地上權之敘述,何者為正確?(A)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B)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C)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均不得對抗第三人(D)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

【評論內容】

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A)

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B)

【評論主題】7.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A)O(B)X

【評論內容】第 983 條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評論主題】18.下列何種情形,主管機關得命令銀行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A)資本不足之銀行 (B)資本顯著不足之銀行(C)資本適足之銀行(D)資本適足,但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本等級降級之虞之

【評論內容】

第 44-2 條1 主管機關應依銀行資本等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一、資本不足者: (一)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 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一資本等 級之監理措施。 (二)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適用前款規定。 (二)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事項註記。 (三)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七)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存款之利率。 (八)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九)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