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甲簽發支票給乙,發票地為台中市,付款地為台北市,乙背書轉讓給丙,丙再背書給丁,丁未於發票日後 15日內為付款之提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甲、乙喪失追索權
(B)丁對甲、乙及丙均可行使追索權
(C)丁對甲、乙均可請求,但如使甲、乙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D)丁對甲可請求,但如使甲受損失時,在票面金額之範圍內,應負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134 條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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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34 條 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