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執行法院命執行債權人於相當期間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債權人並未遵期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 行法院得為如何處理?
(A)裁定駁回執行債權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B)改命執行債務人預納強制執行費用
(C)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D)宣告強制執行程序終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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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裁定駁回執行債權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第 28-1 條 強制執行程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致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 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 二、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