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9. 債權人甲依據法院作出命債務人乙賠償新臺幣 0 萬元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在丙公司工作之薪資(每月 新臺幣 3 萬 千元)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乃就乙對丙得請求之薪資債權發扣押命令及移轉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命令之範圍每月不得逾新臺幣 1 萬 2 千元
(B)移轉命令之範圍為乙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甲
(C)執行法院得斟酌債務人與第三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
(D)丙公司其後倒閉導致乙失業,惟甲仍有新臺幣 20 萬元未受賠償,執行法院先前所為之移轉命令失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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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ex353】評論

第 115-1 條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一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