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 抵押權人甲依據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抵押人乙所有之抵押物 A 房地(在設定抵押權之前,已先設定地 上權給丙)為拍賣,最終由丁依法買受。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執行法院得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為拍賣
(B)若無人應買 A 房地,且無人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拍賣
(C)若丁於買受後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原則上執行法院應再行拍賣
(D)若丁合法取得 A 房地之所有權,A 房地上原本所設定之地上權負擔隨同 A 房地移轉由丁承受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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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0-1 條2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 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 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 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