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9. 有關洗錢防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防制洗錢,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洗錢之條約或協定
(B)犯洗錢防制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 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用
(C)洗錢防制法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D)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現地或非現地查核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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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witsunland】評論

洗錢防制法第 21 條

挖1丁愛行功!】評論

洗錢防制法第 4 條1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所得,指犯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2 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