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債權人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就債務人乙對第三人丙之買賣價金債權新臺幣 8 萬元為強制執行,若丙不承認乙之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甲
(B)丙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 20 日內,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C)甲認丙之聲明異議為不實者,得於收受通知後 20 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D)丙不為聲明異議,亦未依命令支付甲者,乙得聲請執行法院逕向丙為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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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9 條1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 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B)2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D)3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4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第 120 條1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A)2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C)3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