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關於票據發票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票未記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B)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發票人得依特約免負擔保付款之責
(C)票據上有二人以上簽名時,須負連帶責任
(D)無權代理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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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辰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9 條1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
【用戶】def abc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選項(B):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發票人得依特約免負擔保付款之責,這是錯誤的。根據票據法第29條,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用戶】卓卓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匯票上有免除擔保承兌之記載者,發票人得依特約免負擔保承兌之責
【用戶】辰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9 條1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
【用戶】卓卓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匯票上有免除擔保承兌之記載者,發票人得依特約免負擔保承兌之責
【用戶】def abc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選項(B):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發票人得依特約免負擔保付款之責,這是錯誤的。根據票據法第29條,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