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施】評論
票據法§ 36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辰】評論
第 36 條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 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第 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