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甲簽發一紙發票日為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到期日為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之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向甲提示付款被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未逾付款提示期間,丙對甲、乙皆得行使追索權
(B)丙已逾付款提示期間,丙對甲、乙皆已喪失追索權
(C)丙已逾付款提示期間,丙對乙喪失追索權,但甲負絕對付款責任,故丙對甲仍得行使追索權
(D)丙已逾付款提示期間,但丙對乙之時效為 1 年,對甲之時效為 3 年,故丙對甲、乙仍得行使追索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Miu】評論
第69條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
【Akira】評論
匯票、本票提示期間:到期日或到期日提示後2日內,見票即付以見票日為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