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有關匯票記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B)未記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C)未記載承兌人,以付款人為承兌人
(D)未記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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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1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2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3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4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5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6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